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決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論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堅定有序推進轉型發展,培育發展新動能,塑造發展新優勢,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不斷深化全方位轉型,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加快崛起、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戰略部署,切實扛牢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深化能源革命、建設內陸地區對外開放新高地等重大使命任務,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統籌好發展和安全,更加注重創新驅動發展,協同推進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發展方式創新、體制機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創新,因地制宜發展以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為特征的新質生產力,為推動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邁出新步伐、奮力譜寫三晉大地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提供重要支撐。
二、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應當錨定我省與全國同步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力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強度盡快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率、技術合同交易總額明顯提升,科技創新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顯著提高;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邁出更大步伐,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接近全國平均水平,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逐步形成體現山西特點、具有比較優勢的現代化產業體系;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基本建立,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廣泛形成,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
三、大力推進科技創新。深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一體改革,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不斷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建立省屬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剛性增長機制,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
加強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建設完善提升省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平臺,增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能力,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能源領域創新技術突破,加強現代煤化工、煤層氣、煤機裝備、鋁鎂合金、碳纖維、氫能、儲能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攻關。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牽頭或者參與重大科技攻關任務。
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建設一批概念驗證平臺、中試基地,推動創新服務全鏈條全過程全領域覆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場景應用示范,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到具體產業和產業鏈上。
四、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立足自身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統籌好培育新動能和更新舊動能的關系,聚焦能源轉型、產業升級、適度多元發展,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不斷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扎實推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推動煤炭清潔低碳發展、多元化利用、綜合儲運,推動煤炭產業由低端向高端、煤炭產品由初級燃料向高價值產品攀升。高水平打造我國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配套發展風電、光伏發電、氫能等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煤層氣,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推動電力提質增效,做強“綠色能源+”和綠電新優勢,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支持焦化產業綠色化差異化高端化發展、鋼鐵產業集聚升級、有色產業鏈條持續提升完善、化工產業精細延伸發展、鍛鑄造產業更新迭代、建材產業向新型綠色建材升級發展。
發展壯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趨勢,把做大做強先進制造業作為主攻方向,加快培育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現代醫藥、現代消費品等新興產業,實施建鏈延鏈補鏈強鏈行動。前瞻布局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綠色氫能等未來產業,開展未來產業相關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試。培育壯大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開展“人工智能+”行動,以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賦能千行百業,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
發展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入實施農業“特”“優”戰略,開展有機旱作、智慧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等重大標志性創新示范,壯大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集群。推動服務業提質升級,加快文旅康養、體育、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高品質發展,加快現代物流、現代金融、科技服務、中介咨詢等生產性服務業高端化發展。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機制,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把文化旅游業打造成支柱產業、民生產業、幸福產業。積極發展首發經濟、銀發經濟、低空經濟等,打造數字服務新業態。
五、著力推進發展方式創新。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深入實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堅持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推進結構性污染治理,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加快綠色科技創新和先進綠色技術推廣應用,培育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鼓勵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推動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規模化、高值化利用,推動煤機裝備、機電產品等高端再制造,推進再生資源高效利用,謀劃布局新興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嚴格落實“四水四定”,促進節水科技支撐和技術改造,強化對中水回用和礦坑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政策支持,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推進礦山智能化建設,加快高危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智能化改造,持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六、扎實推進體制機制創新。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依法依規治理企業無序競爭,規范招商引資行為,深化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破解制約高質量發展的堵點卡點,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有效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緊盯資金、土地、用能等關鍵要素,做好服務保障,為經營主體紓困解難,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經營主體發展壯大。轉型綜改示范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產業創新、制度創新,打造培育新質生產力、塑造發展新優勢的先行區。深化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做強做大主導產業,促進要素集約、企業集聚、產業集群發展,吸引優質項目落地山西。
七、深化人才工作機制創新。加強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雙一流”建設,分類推進高校改革,布局與我省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學科專業體系,推動構建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的職業教育體系。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合理流動工作機制,培育引進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電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領域急需的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一流產業技術工人隊伍,加大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不斷夯實轉型發展人才支撐。強化人才激勵機制,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人才交流通道,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
八、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推進機制,研究解決涉及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問題和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事項,圍繞新質生產力發展,高質量編制和落實好“十五五”規劃。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研究新質生產力發展趨勢,及時復制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加強政策支持,對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重大科技和產業項目,依法依規優先給予要素保障,形成整體工作合力。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工作對接和政策落實力度,結合本地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科研條件等,因地制宜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
省、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科學謀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點、難點和關鍵點安排監督項目,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加強代表聯絡站、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凝聚廣泛共識和合力。
各級國家機關、新聞媒體和有關方面應當積極宣傳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政策舉措和成果,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主動參與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良好輿論和社會環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全省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確定全省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間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作出如下決定:山西省第十三屆村民委員會和第八屆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間確定為2026年第一季度。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二)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珍稀、瀕危和本省特有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
(三)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農作物品種選育、審定、登記、認定”。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和本地優勢特色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五)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種子企業,其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核發。”
(六)刪去第二十五條。
(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八)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九)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十)刪去第四十四條。
(十一)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規范品種選育”后增加“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
2、將第三十三條中的“案件查處”修改為“監督管理”。
3、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第十九條”。
二、對《山西省林木種子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設區的市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
(二)第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種質資源庫、林木良種基地和采種基地或者擅自變更其用途。
“占用種質資源庫、林木良種基地和采種基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使用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向國家或者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
將第二款修改為:“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并提出該林木品種有效期限。”
(五)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六)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貯藏、使用林木種子應當進行質量檢驗。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飛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種子應當經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跨縣以上行政區域調運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植物檢疫證書、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主要林木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十)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由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法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三)刪去第二十八條。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草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十五)將本條例中的“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十六)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籽粒、果實和根、枝、莖、苗、芽、葉、花等”修改為“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2、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發布信息”;第四項中的“監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林木種子質量”修改為“監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
3、將第七條中的“財政投資或者以財政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修改為“財政投資或者以財政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
4、刪去第九條中的“定期”;將“調查”修改為“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
5、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林木品種的審定、認定工作”;將“審定、認定”修改為“省級審(認)定”。
6、將第十五條中的“15個工作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刪去“簽署審核意見或者”。
7、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在國家或者省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采集種子的,由基地經營者組織。”
8、將第十九條中的“病、蟲害”修改為“病、蟲、雜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山西省林木種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和決定:
一、《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山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山西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五、《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